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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范房屋中介黑幕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 中介是否有连带责任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5日 来源: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mqlslllaw.com/

  谢万扬,深圳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怎样防范房屋中介黑幕

  核心内容:买房找中介确实能快速找到房源,房屋也相对来说较好,但须防范房产中介黑幕,以免上当受骗吃了哑巴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房产中介的主要有哪些黑幕。


  黑幕之一;霸王条款;要挟客户


  特点: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以违约赔偿金要挟客户,限制客户的契约自由和选择权。


  案例:一位市民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代为售房,并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委托书;,接受委托的中介公司只带着购房人去看过一次房。这位市民认为中介公司服务不到位,又将买房之事委托给另一家信得过的中介公司,结果房子很快卖出。前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消息,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看房约定书;,将这位市民告上法庭,约定书上称:;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第三方交易,否则需按房屋转让总价的3.5%支付违约金。;


  利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和机会,甩掉中介;跳单交易;,逃避中介费,而是不满服务另择人家,属于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中介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而用;看房约定书;来阻止客户选择其他途径进行交易,这种合同条款非但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还侵犯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加大了客户的,纯属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撤销。


  黑幕之二;阴阳合同;逃税骗贷


  特点:为得到中介业务,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参与合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虚填房价,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达到少交税或多贷款的目的,损害国家和银行的利益。


  案例:一家中介公司为得到一份生意,为买方出了一个主意,允诺在售房合同中将房价填低,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于是,这宗房产中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为96万元,而合同虚填房价为87万元。岂料,买方在其后也动起了歪脑筋,以合同价为据,指控中介公司多收了他9万元购房款,打官司要求返还。法院在另一起案子中还发现,明明房屋成交价为38万元,中介公司在售房合同中却虚填为50万元,使买房人可从银行多得到贷款,这番;好心;同样惹来了官司,想占便宜的卖房人也以合同为据,指控中介公司少给了卖房款12万元。


  法院在查清上述两案的真相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最终,搞虚假合同的所有人均没得到好处,法院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训诫,责令中介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还合同以本来面目,该补交的税款限时补交,多得的贷款限时退回。


  黑幕之三;低吸高抛;赚取差价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 中介是否有连带责任

  现如今一套房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在交易过程中极易发生纠纷。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中介是否有连带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左某与余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余某以46万元人民币将其个人名下的某市东城区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左某,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 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交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左某当即向余某支付3万元定金,同时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1.38万元中介费。其后 余某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2013年9月,余某告知其不愿将房屋卖给左某。左某找到余某和中介公司协商,余某既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房,也不愿意 承担违约。之后,左某将余某和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 金9.2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3、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1.38万元;5、两被 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二与原告、被告一之间则分别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条款存在欺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按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9.2万元的违约金。被告二 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属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故不支持其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被告二作为居间人,采取欺诈手段同时收取买卖双方佣金,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支对原告提出返还中介费1.3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左某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9.2万元;同时,被告余某还应按约赔偿原告左某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7000元;另外,被告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左某中介费人民币1.38 万元;宣判后,余某与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房屋中介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其无需承担连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法条明确规定了违约的承担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本案中,左某与余某之间为房屋 买卖关系,左某与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为居间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余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左某无法主张合同第三方的中介公司承担违约。因中介公司分别收取了买、卖双方的佣金,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应依法返还收取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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