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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或将废除 买房租房中介费可以协商

添加时间:2017年3月9日 来源: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mqlslllaw.com/
  买房时,要向房屋中介方缴纳房屋成交价3%的中介费。这是很多房屋经纪公司的收费标准;租房时,租房者要向中介方缴纳一个月的房租费作为中介佣金。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国家又是怎样规定的?日前,锦江区消协对此进行了一番探讨,最后认为,房屋中介方的一些“行规”不合理,很多加大了收费额度,在买卖或租赁房屋中,中介费该支付多少,消费者可以与中介方协商确定。
  行规一月房租付中介费
  江先生经富房经纪公司介绍,支付了15000元租金,租用了一套房屋。他所租房屋月租金为2500元。经纪人员告诉他,中介费就是一个月的房租费。后经协商后,中介费定为2000元。
  租房,要向中介方缴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这是房屋中介行业不成文的规矩,即“行规”,如果这套房月租1万元,那么,中介费就是1万元,中介方对此振振有词:“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有一些个体中介,为招揽业务,才会与租房者协商,适当少收中介费。
  查证中介多收了1300元
  那么,相关的管理办法上真是这样规定的吗?锦江区消协在相关的收费规定上,查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原来,1997年,四川就已出台了相关的经纪人收费的标准,成交金额1万元以下,所收佣金(中介费)为成交额的5%,1万元至10万元的,所收佣金为500元+成交额1万以上部分的4%。因而,所谓的租房中介费,以一个月的房租为标准,相关部门并无这样的规定。如果依照1万元至10万元的,收取500元+成交额1万以上部分的4%的标准,那么,江先生在富房纪经公司租赁这套房屋,仅需支付700元,中介方多收了1300元。
  佣金可和中介协商确定
  据了解,目前,为推动经纪业的发展,2004年,国家工商局新制订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办法还未对经纪人的佣金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锦江区消协秘书长刘瞻说,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关的收费标准已有所放宽,中介方与委托方已可以对佣金的收取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或居间合同,对佣金的收费条件和数额进行明确的约定,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退还佣金。
  因而,锦江区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一、别被中介方以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佣金的“行规”迷惑,拒绝这样的“行规”,理直气壮地与中介方进行协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二、尽量以交易成功作为支付佣金的条件;三、仔细审读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拒绝不合理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四、促成交易合同有效成立后,中介方才能收取佣金,如交易合同未能有效成立,则拒绝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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