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律师信息
谢万扬-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谢万扬律师

  • 律所: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361075198

  •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豪方天际广场21F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怎样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4日 来源: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mqlslllaw.com/

  谢万扬,深圳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样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以辩证的眼光来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的出现,不能完全归咎于其中一方,任何一方的不规范行为和举动,都有可能导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因此,在物业管理这一;矛盾共生体;的活动中,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尤为重要,既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又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享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在总体层面上, 中已确认了两者是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层面上,是两个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受旧的传统思维影响,在观念上使得双方原本平等关系的地位产生错位,部分业主采取了拒绝的态度,给物业管理活动增加了困扰。因此,明确双方的定位,是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前提。

  由于部分业主尚未建立个人资产经营理念,没有体会到资产统筹经营的实惠,再加上业主经济意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部分业主较看重个人的既得利益,漠视长远的、公众的利益,造成推广;合伙经营;理念的困难。一般物业管理企业只好将大部份精力和财力放在业主个人感受服务上,而放在实现;共同利益;目标上的精力与财力远远不够,遇到素质不高的业主的非理维权和无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又常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同时,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对;合伙经营;、;合作伙伴;概念上也认识不足,追求短期利益,仅实行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与管理。因此,双方都应清楚地认识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双方都处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 中,是合作伙伴,应该同舟共济,互为依存,合作建立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共同点;。互惠互利才是双方利益的根本所在。

  二、建立互信机制,共存共荣三、促成交流沟通,完善法制2. 梁柱,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8

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20%以上业主提议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会议的会议内容由召开临时会议的原因和目的确定。一般是一事一议。

  二、业主投票权规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上海中指出,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以套为单位计算。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应对其投票权予以限定。

  三、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l/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能有效。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l/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业主大会的备案

  业主大会应当组织人员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怎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相关内容,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的都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