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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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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须谨记“十二条” 业主都要履行什么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1日 来源: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mqlslllaw.com/

  谢万扬,深圳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谢万扬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业主收房须谨记“十二条”

1、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收不收房是业主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延缓行使。交不交房是开发商的义务,义务必须按时履行。

2、现场正常收房主要流程:出示业主证明----查阅、收取交房有关凭证索取钥匙----检验房屋-----签署《房屋交接书》---走人。

3、不是必须在《收房通知书》上签字。《收房通知书》是开发商为证明自己未交房违约而对业主的一个预先提示。

4、在房屋交接现场,万万不可先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再收取钥匙。由于中国目前的特色,凡是发生交房纠纷的,只要业主在《房屋交接书》上签过字,即使房屋真的不那么符合交房条件,业主胜诉实为罕见。5、交房凭证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缺少以上任何一项,业主都有权拒绝收房。但这些凭证都只需开发商单方制作就能轻而易举向业主出具,而且这些都不是证明房屋合格的关键凭证。

6、“综合验收”是建委组织对整个竣工小区的质量、设计、规划、消防、环保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检验。依法,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因此通过综合验收是形式上交房的关键。

国家规定:竣工房屋经开发商组织验收合格后先由质监站验收备案,再通过综合验收,然后才能交房。长沙市现行的的验收程序是倒过来的:开发商组织验收合格后,先由建委组织联合验收,再交质监站验收备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后才能交房。因此对于无法查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房。查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其实只需查阅最后一页的“备案意见”。如果“备案意见”注明部分备案,附条件的有待交付等,则说明房屋尚不能交付。尽管此时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业主仍有权拒绝收房。7、房屋通过综合验收并不等于一定就合格。许多案例表明,有些房屋尚未开工,就已取得政府签署的全部验收合格文件。我们无意对政府评头品足,只是提醒业主收房不能光看某些文件,最好自己亲自现场检验。因为我国尚处于很大程度上的自力救济阶段。现场检验房屋时,业主有权索取查阅房屋施工图文件。因为业主有获悉房屋真实状况的知情权。没有施工图作参照,是无法得知房屋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批准的标准,房屋的实际状况是否与应当状况一致。施工图文件可以向开发商索取也可向物业公司索取。

8、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则说明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既然不符合条件就不能交付,因此业主有理由拒收,可以拒绝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同时注意要在约定收房的最后期限内,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分别致函催告,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接收物业时未尽验收义务致使业主蒙受损失的违约。以此作为证据。

9、收房时应当索要盖有维修基金窗口专用章的《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和盖有契税收入财务专用章的《契税完税证》,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如果开发商未将维修基金和契税上缴政府有关部门,则无法取得以上两项凭证,那么业主面临的将是无法取得产权证。

10、对于物业公司制定的《业主公约》,业主有权拒签,并不构成开发商不交房的理由。顾名思义,业主公约必须是由业主制定,来规范广大业主行为的公共约定。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服从于业主,无权制定任何约束业主行为的制度。

11、如果物业公司为了便于管理,使用出入管理IC业主卡,则该卡并非业主生活的必须,而是物业管理手段的必要,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设备,而这份必要的代价早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向业主配备IC卡是该资质的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因此交房时该卡是免费向业主提供的。业主不必要为他人的义务重复买单。

12、购房或交房时,如果有工作人员邀请某些业主加入将来的业主委员会,而事后果然如此,或者将来业委会的候选人员是被莫名其妙指定,在一片沉默中当选的,则该业委会的代表性必然大打折扣,因为中国盛产“汉奸”。将来受制于人的只会是广大业主。

业主都要履行什么法律责任

一、业主的法律权利

业主的主导地位主要是通过业主享有的权利来体现的,业主的权利包含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介绍业主所拥有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二、共同管理的法律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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