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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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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楼市办理旧房按揭常误解的问题 二手房交易不简单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1日 来源: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mqlslllaw.com/

 谢万扬,深圳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手楼市办理旧房按揭常误解的问题

一、资料准备不齐全 客户在申办按揭过程中,常因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导致被银行退回而拖延了时间。大多数资料需将原件与复印件对照审核,缺一不可。 二、对物业评估值要求过高。 很多客户要求评估公司把物业的评估净值做高从而达到提高贷款额度的目的,这是不实际的。银

一、资料准备不齐全  客户在申办按揭过程中,常因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导致被银行退回而拖延了时间。大多数资料需将原件与复印件对照审核,缺一不可。

  二、对物业评估值要求过高。  很多客户要求评估公司把物业的评估净值做高从而达到提高贷款额度的目的,这是不实际的。银行对评估报告严格审核,必要时会协同物业估价所把关,估价不可脱离市场成交价,更不能受个人要求所左右,一切都有章可循。

  三、不是所有物业均可办理按揭。  业主所购物业中有一部分是不能办理按揭的,这方面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如:别墅、写字楼、厂房、商铺均不发放按揭贷款。所以,客户在准备购买物业时一定要详细了解物业的类别及使用年限。  四、不应向银行隐瞒真实情况。  我们将个人资料与评估报告送到银行所指定的律师事务所鉴定后,银行会勘查现场,审查物业的基本状况,同时会与借款人晤谈以了解个人资信情况。我们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因客户隐瞒其真实情况被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不应向银行要求贷款额度过高及贷款年限过长。  由于多数客户对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不甚了解,会提出过高的要求。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额度及年限主要参照评估值、借款人的实际经济情况、楼宇具体状况及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在这方面各商业银行均有严格的规定,目前最高贷款额度为物业评估值的六成,年限最高为15年,同时要求楼宇较新、楼层高和朝向好等条件。在多数情况下,银行一般按评估值的五成及10年贷款期限上下浮动。   六、不应要求银行放贷时间过快。  银行收到资料及现场勘查物业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承诺书》,借款人然后到律师事务所签按揭合同,同时买卖双方签定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公证后即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税费后领取新房产证。如果买方是夫妻,签定合同时一定要双方同时到场。银行在规划国土局办理完新房产证的抵押登记手续后一至两日内发放贷款,至此,按揭流程全部结束。一般而言,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办理程序及承诺时效,这一过程需45~50个工作日。

二手房交易不简单

如今,二手房买卖租赁市场火热,但因此而出现的各类纠纷也不在少数。 二手房 如今,二手房买卖租赁市场火热,但因此而出现的各类纠纷也不在少数。 二手房租赁 之一租赁房屋的权利问题 首先,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对出租人的资格有一个全面了解。其中,公有居住

如今,二手房买卖租赁市场火热,但因此而出现的各类纠纷也不在少数。

  二手房

  如今,二手房买卖租赁市场火热,但因此而出现的各类纠纷也不在少数。

  二手房租赁

  之一租赁房屋的权利问题

  首先,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对出租人的资格有一个全面了解。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必须经过承租人以及同住人的一致同意,产权房屋的出租必须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其次,租赁房屋权利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租赁房屋的抵押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要求出租人注明。

  之二租金交付及押租效力问题

  房屋租金的交付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出租人交付,二是通过中介转付。

  但是通常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交付均约定一定期限内由承租人交付租金。而实际情况中出租人也经常利用这样的条款,故意不催讨或者逃避接受租金,使承租人超过约定期限未交付租金,以达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对此,出于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如果出现以上所说的情况,应当通过挂号信等方式保留自己交付租金但无法交付给出租人或者中介的证据,以避免由此产生的不利结果。

  租赁合同通常还要求承租人交付租金一定倍数的押金作为履行租赁合同以及赔偿出租人损失的保证。但是租赁合同中如果仅写押金的数额而没有说明押金的处理方式的话,由于押金本身并不具备违约的性质,所以对于出租人来说并没有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如果给出租人的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达到押金的数额,那么出租人就无权要求全额扣留押金。

  二手房买卖

  之一签订合同

  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诸如与中介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经纪合同、以及买卖双方和中介之前签订的居间合同,此外还有买卖双方之间草签的购房协议、认购协议、房地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等各种各样名目的合同。不过如果进行归类的话,主要就是买卖双方各自与中介签订的委托出售或买入代理合同、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这三种。

  之二定金

  买卖二手房,无论是否通过中介公司,卖方通常均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是其它约定了违约的订金、诚意金等,虽然数额相对于整个房价款来说并不大,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支付或收取定金之前未能够充分考虑,之后又违约的,那么就等于白白地损失了定金。作为买方来说更是要保持清醒头脑,在决定购买并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对房屋实地检验,并对卖方承诺赠送的设施进行检验,在交付定金之前应当将口头约定的事项记入合同条款内,在确定购买的情况下再签订合同、支付定金。

  之三房款

  就二手房买卖的合同而言,房款的交付与收取可以说是合同履行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双方应当对于房款的交付和收取在合同的付款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建议可以根据双方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诸如签订正式文本、产权过户、验收交割以及后期维修基金、煤气过户等来协商相应的付款计划,这样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均是较为稳妥、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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